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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时,甲市某区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案,声称被3人合伙
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时,甲市某区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案,声称被3人合伙
admin
2022-08-02
52
问题
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时,甲市某区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案,声称被3人合伙实施抢劫,公安人员立案侦查,当晚在辖区内巡逻时,3个年轻人(张三、李四、王五)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王五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财物。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 公诉。(证据)张三——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李四、王五实施抢劫,得手后张三负责接应。作案过程由李四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李四——在侦查中与张三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 翻供,不承认参与抢劫,声称对本案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王五——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晚偶遇张三、李四,3人一起吃完晚饭后闲 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没有与张三、李四共同抢劫,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经核实,从王五处发现财物与被害人陈述中财物相符,并调取到案发地录像,显示张三、李四抢劫经过。由于王五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王五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被刑讯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一份王五父亲的书面证言:2011年5月2日上午,王五在家打牌,并未出行。(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1)在审查起诉阶 段人民检察院并未听取其意见,对是否存在刑讯问题未予理睬;(2)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受 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张三、李四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 定张三、李四、王五构成抢劫罪(李四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和3年。问题:1.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王五适用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不退还其保证金,应当如何救济?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3.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査?4.法院对李四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巳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5.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王五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王五和其辩护人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 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 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査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巳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张三供述即认定李四为策划指挥 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5.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事实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巳排除合理怀疑。法庭认定王五犯罪的证据中,张三、李四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只能证明有抢劫事实,不能证明谁是犯罪嫌疑人;在王五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财物不能直接证明王五实施了犯罪;监控录像只证明张三、李四实施了犯罪;王五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王五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王五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王五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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