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admin2022-08-02  59

问题 (2017年真题)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个人信息权侵权的识别,为重要考点。
①《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据此,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为客体。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五款的规定,所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②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不仅包括擅自“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还包括擅自“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实施了擅自出卖孙某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孙某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故C选项正确。某公司实施了擅自购买孙某个人信息的行为,亦构成对孙某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故D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关于身份权的规定。所谓“身份权”,是指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绝对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等。个人信息权不属于身份权。故A选项错误。
④名誉权,系一种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名誉(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这一人格利益为客体,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绝对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加害人实施了侮辱或者诽谤行为;(b)侮辱、诽谤指向特定的人;(c)向第三人公开;(d)造成受害人名誉遭受损害的后果,即造成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的后果。本题中,张某出售孙某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会造成孙某名誉降低的后果,不成立名誉权侵权。故B选项错误。
⑤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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