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某交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复印件,声称被告李某欠他500

免费题库2022-08-02  24

问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某交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复印件,声称被告李某欠他500元未还。被告李某承认其向张某借过500元,但被告李某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原告则主张该收条是伪造的。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张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B.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是间接证据D.为证明伪造收条的事实,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收条属于书证

选项 A.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张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B.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是间接证据
D.为证明伪造收条的事实,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收条属于书证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问题。
A选项中,考查一般证明责任问题。按照谁主张事实成立,谁负担举证责任的规则,确实应该由原告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承认其向张某借过500元,已经构成了自认,就免除了张某提供证据的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的是借款事实,借款事实由原告负证明责任,所以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属于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证明的是还款事实,还款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所以被告提供的收条也属于本证。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可以证明案件的全部借款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中,为证明伪造收条的事实,用收条的字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收条属于物证。所以D选项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519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