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选项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本题中的租赁并不是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不在于无法计算期限长度,而是根本就没有约定期限或者视为没有约定期限。而本题中约定了租赁的期限,期限的终期为“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尽管这个期限目前还无法计算它的长度。因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像不定期租赁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A项和B项表述均不正确。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重要区别就在于附条件是无法肯定条件是否会发生,而附期限则是一定会届至的。本题中刘某的出现是无法肯定能否发生的,因此小刘与何某所签订的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据此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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