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2.该仲裁裁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为该裁定是根据口头仲裁协议作出的。
3.作为执行人员应对旗贸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但不得处分财产。
4.人民法院不可通知鸿渐商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鸿渐商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法院可以通知鸿渐商场将20万元债务向百货公司履行。如果鸿渐商场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审查。但是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6.鸿渐商场除在已还款的20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五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鸿渐商场罚款,也可对鸿渐商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