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

资格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选项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答案 BD

解析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2条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投保人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2岁,但保险公司2年后才发现此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但其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综上,本题应选BD。【陷阱】新旧保险法关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稍有差异,除了措辞和语序等之外,还增加了一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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