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不应支持苏某的请求。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有效。因为安某为善意,并未与陈某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3.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
(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
(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
(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
4.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华宁公司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于迅达公司的行为;(2)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即放弃债权的行为。
5.苏某有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李某有义务补足其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