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