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

最全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和赵某、钱某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 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B. 2009年12月1日后,钱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C. 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甲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有权请求甲另行赔偿200万元

选项

答案 ABD

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第三人钱某不知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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