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

资格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选项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答案 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依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题中,甲与乙共同杀害丙,而且非法拘禁乙,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甲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予以逮捕,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题中,乙与甲共同杀害丙,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其生活不能自理,故可以转为监视居住,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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