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

练习题库2022-08-02  48

问题 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签署了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在A市D区的市级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年后,张某仍然没有归还李某人民币5万元及相关利息,李某多次催促之下,张某仍然没有主动归还,李某在2017年5月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李某向法院主张执行本金及利息,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A.支持本金B.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C.支持年利率为24%的部分利息D.如果债务人张某同意支付超过24%的部分利息(年利率为24%~30%的利息范围),则法院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

选项 A.支持本金
B.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
C.支持年利率为24%的部分利息
D.如果债务人张某同意支付超过24%的部分利息(年利率为24%~30%的利息范围),则法院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

答案 AC

解析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自然人借贷的年利率为30%,所以超过24%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因此A项,C项正确,B项,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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