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

免费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选项 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
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
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答案 A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629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