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

admin2022-08-02  44

问题 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在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     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该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关于本案加班费仲裁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仲裁时效期间从小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被支付加班费之日开始起算已经超过时效B.小李离职后8个月才主张加班费已有8个月的加班费超过仲裁时效C.小李离职未满1年可以主张离职前的全部加班费D.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2年

选项 A.仲裁时效期间从小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被支付加班费之日开始起算已经超过时效
B.小李离职后8个月才主张加班费已有8个月的加班费超过仲裁时效
C.小李离职未满1年可以主张离职前的全部加班费
D.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2年

答案 C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7506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