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服装是温州地区知名的服装品牌,美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集团)、温州美吉

考试题库2022-08-02  45

问题 美吉服装是温州地区知名的服装品牌,美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集团)、温州美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温州美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温州美吉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四企业长期经营服装业务,且服装业务一直经营良好。但因盲目扩张,投资了并不熟悉的造船行业,2017年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不但导致投入造船业的巨额资金血本无归,更引发了债务人的银行信用危机。2017年10月9日,除服装公司外,其余三家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8年2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美吉集团、园区公司、销售公司三家企业的重整申请,并根据企业关联程度较高的情况,决定指定同一管理人。在选择管理人时,A会计师事务所和B律师事务所均具备资质,且两家事务所请求联合担任该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温州中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8年6月20日,管理人请求温州中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6个月,法院裁定准许。2019年1月27日,服装公司亦进入重整程序。由于四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并重整的基础条件,且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温州中院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四企业合并重整的基础上,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予以准许。随后管理人制定整体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仅出资人组部分股东不同意。经与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沟通,其之所以反对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2019年3月17日,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已承兑商业汇票,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请甲企业和乙企业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在背书转让过程中,C把金额变成300万元,之后D又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写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2)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本题中哪些当事人需要对3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3)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4)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5)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选项

答案

解析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根据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包括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2)C、D、E、F对300万元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被变造的,签章在前的人对变造前的金额承担责任,签章在后的人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本题中C、D、E、F在变造之后签章的,所以C、D、E、F对3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3)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转让的,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背书效力不受影响。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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