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 2017 年 9 月 3 日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在同年 12 月 3 日

资格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李某于 2017 年 9 月 3 日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在同年 12 月 3 日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知李某月工资为 3000 元,甲公司已按月足额发放。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工资补偿为(   )。A.6000元B.9000元C.3000元D.0元

选项 A.6000元
B.9000元
C.3000元
D.0元

答案 A

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与李某补订合同时距用工之日已满 3 个月),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1 日(10 月 3 日~12 月 2 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1 倍正常工资+1 倍工资补偿);在本题中,甲公司已按月足额发放正常工资,因此,还需向李某支付 10 月 3 日~12 月 2 日的工资补偿(3000×2=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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