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4年11月进入甲公司任柜台营业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A

admin2022-08-02  27

问题 李女士于2014年11月进入甲公司任柜台营业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A市任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5年6月,李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直接上级。2015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在A市撤柜。2015年11月初,公司向李女士寄送了调整其工作地点至B市的通知,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提出自己家住在A市,与B市相距太远,且自己怀孕5个月无法前往。希望公司在A市的其他分支机构安排工作。之后,李女士多次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解决困难,但未得到回复。2015年12月末,公司以李女士不服从单位安排,长期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16年2月生育一子,因社会保险停止而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孕期及产期自行支付相关费用8000余元。  2016年3月,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撤回逾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做出评析。

选项

答案

解析 针对李女士要求甲公司撤回逾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给予支持,理由如下:
  (1)李女士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2015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在A市撤柜,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李女士个人原因造成的。
  (3)2015年10月,李女士怀孕5个月,并多次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解决困难,但甲公司在明知李女士怀孕的情况下依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保,导致李女士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甲公司应该支付李女士孕期及产期自行支付的相关费用8000余元。
  (4)甲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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