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

免费题库2022-08-02  53

问题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哪些? (2)丙公司应按照何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本案中有哪些反担保合同? (4)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应先行使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相对法律关系实际上指的是债法上的关系,就本题而言即指合同关系,所以应当全面的理清题干中所有存在的合同关系。
 (1)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①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③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④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⑥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⑦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6分)
 【分析】考查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问题,这是担保法经常在选择题或者案例题涉及的考点。
 (2)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3分)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又约定丙公司按照《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第17条第1款是关于一般保证方式的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存在矛盾,应当视为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2分)
 【分析】难度比较大,因为考点较偏,考生容易遗忘反担保的概念。
 (3)本案中的反担保合同有两个:①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②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4分)
 【分析】对物权法法条的直接考查,涉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优先性问题。
 (4)乙公司应先就甲公司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实现追偿权的,可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3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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