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

admin2022-08-02  46

问题 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元借给张某的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此时,借出的公款尚未归还。2016年6月,因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其职务的乙为掩盖借款300万元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侦查机关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了全案。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和量刑制度。
 第1小问要求考生掌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并能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实际分析判断。
 第2小问要求考生对量刑情节体系有所了解,对于总则性情节(坦白、自首、立功、共同犯罪等)和分则性情节进行准确识别。
 (1)甲成立挪用公款罪,乙成立挪用公款罪(共犯)。分析如下: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①本案中,甲是国有银行国际部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主管银行业务的职务便利,挪用300万公款给张某的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同时甲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甲的行为满足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甲使用虚假信用证的行为,是甲为了应对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采取暂时平账的做法。甲在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公款为目的。
 ②乙明知甲挪用公款而不予归还的行为,还协助甲掩盖事实。乙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影响甲、乙的刑事责任的因素的分析如下:
 ①甲是主犯、成立结果加重犯、成立坦白。甲是挪用公款罪的主犯,挪用3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不退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甲到案后交代全案,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②乙是从犯,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乙在犯罪时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在单位询问下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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