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

admin2022-08-02  31

问题 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A.2012年12月3日B.2013年12月3日C.2014年3月9日D.2015年3月9日

选项 A.2012年12月3日
B.2013年12月3日
C.2014年3月9日
D.2015年3月9日

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银行的多次催收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收时间为2013年3月9日,从最后一次催收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16年3月9日,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截止至2016年3月9日,因此本题无答案。此题涉及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典》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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