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男,系某科技大学大二的学生。2005年12月,兰某在用201卡打电话的过程

admin2022-08-02  58

问题 兰某,男,系某科技大学大二的学生。2005年12月,兰某在用201卡打电话的过程中,发现连续按3次#键后,可以将话费消费完毕的201卡重新充值。兰某将自己已经使用完毕的80张201电话卡重新充值,然后出卖或者归自己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2006年1月,兰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全球通手机业务,在2006年1月至2月期间,兰某疯狂打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000元。2006年4月,兰某利用自己学到的网络知识,未经批准从事从大陆到美国的网络电话服务,到案发时共计为他人拨打电话2000余次,获利1万余元。问:兰某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

解析 (1)兰某利用201卡骗取电话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兰某将201电话卡非法充值然后使用,以不为他人所知晓的方式占有电话费,数额达到3 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兰某利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电话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兰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使移动电话的运营商自愿让兰某使用电话服务,造成资费损失5 000元,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兰某开设网络电话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兰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大陆与美国的长途电话业务,为他人拨打电话2 000余次,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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