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先生夫妇的要求不完全正确。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赵先生夫妇的主张得以实现至少需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二是具有损害后果。首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小郝发现异常进屋查看的主观意图是好的,但行为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公安、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持合法手续进入,和因紧急避险而进入他人住宅,则不构成违法。本案中,小郝敲门和按门铃没有得到回答,不足以表明屋里正在发生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故其冒昧进入屋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小郝的行为虽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但他在无法确认屋内是否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显然处理方式不当,超出了保安员的职责范围。故对于小郝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责任,应主要由保安员小郝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只应对于保安员管理、培训不到位承担部分责任。其次,关于损害后果。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赵先生夫妇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应举出其所受损失的证据,而精神损害的责任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赵先生夫妇对严重后果举证)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本案中小郝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赵先生夫妇赔礼道歉,但赵先生夫妇若不能举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则他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2)培训要点:发现可疑情况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设法弄清楚状况同时通知业主;通知领导和同事并加强警戒,防止犯罪分子脱逃;如必须进入房间时应有其他人员陪同;必要时报警。关键在于弄清楚实际情况,不能仅凭主观猜测鲁莽行事,同时,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