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2)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7)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8)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9)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0)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