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一特种建材买卖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于2016年6月1日前交付完

admin2022-08-02  52

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特种建材买卖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于2016年6月1日前交付完毕,6月1日的政府指导价是2500元/吨,但甲方直至2016年8月1日才交货,此时的政府指导价是2800元/吨,结算时应按照( )计算。A.2800元/吨B.2650元/吨C.2500元/吨D.2200元/吨

选项 A.2800元/吨
B.2650元/吨
C.2500元/吨
D.2200元/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注意9』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1)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注意时效);
(2)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情况
一般原则(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符合一般原则)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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