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09年2月21日签订了10km的道路施工合同

admin2022-08-02  22

问题 某公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09年2月21日签订了10km的道路施工合同,其中包括一座4×25m简支梁桥。      合同约定:①人工费综合单价为60元/工日;②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一天。工程于3月15日开工,在桥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桥梁基坑开挖(属于“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暂停,造成人员窝工20工日,一台挖掘机陷入淤泥中。       事件二:5月10日清早,桥台结构施工(属于“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共造成人员窝工300个工日。      事件三:6月30日,现浇梁钢模板吊装施工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      事件四:桥梁施工中,总承包单位将挖孔桩的任务委托给一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针对事件一、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问题:      1.事件一、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 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一、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      3.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获得工期顺延 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根据公路工程相关法规规定,总承包单位采用劳务分包的方式处理挖孔桩施工是否合适 如不合适,应该如何处理才合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一、二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
  事件一: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因为不可抗力发生后,费用是各自承担自己的。
  事件二: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理由:由于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停工令及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事件一、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
  事件一:可索赔工期2d。
  事件二:可索赔工期5d。
  共计可索赔工期7d。
  事件一、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 300工日×60元/工日=18000元
3.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是合同中约定: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一天,事件三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4.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采用劳务分包的方式处理挖孔桩施工不合适。
  因为根据公路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公路工程只能采取专业分包,而不能采取劳务分包。劳务只能采取劳务合作的方式处理。因此,挖孔桩可以采取专业分包或劳务合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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