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快递仓库门口装卸一个快递包裹时,看到该包

资格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某日,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快递仓库门口装卸一个快递包裹时,看到该包裹有不明液体渗出并伴有刺激性气味,遂决定对该包裹进行检查,发现包裹内有12个大小相同的玻璃酒瓶,并散发浓烈的汽油和酒精气味;在酒瓶中间还有一个疑似爆炸装置,告知公司负责人孙某,孙某随即报警。经调查,该快递包裹的爆炸装置原材料由乙市厂家生产,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丙市的某网站购买,在丁市完成组装并寄出。李某知道事情败露后潜逃,后被抓获。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有:A.甲市公安机关B.乙市公安机关C.丙市公安机关D.丁市公安机关

选项 A.甲市公安机关
B.乙市公安机关
C.丙市公安机关
D.丁市公安机关

答案 ABC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甲市是犯罪结果地,乙市是犯罪行为地,丙市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丁地是犯罪行为地,所以甲乙丙丁四地公安机关均有权管辖。因此,选择A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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