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的甲有二子一女三个孩子,其中大儿子乙常年在外打工,二儿子丙在家务农,小女儿丁

考试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离异的甲有二子一女三个孩子,其中大儿子乙常年在外打工,二儿子丙在家务农,小女儿丁已经出嫁。甲去世后,丙在未告知乙和丁的情况下,将甲名下的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后来,乙从他人口中得知丙擅自将房子卖给了戊,便将丙告上法庭。以下关于该案的当事人,说法正确的有:A.乙、丁为必要共同诉讼人B.乙、丁为普通共同诉讼人C.戊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戊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选项 A.乙、丁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B.乙、丁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C.戊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戊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 A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AB项: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乙将丙告上了法庭,因为乙丙丁对甲留下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法院应将乙、丁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CD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房子尚未办理过户,但买卖合同生效,案件审理结果对戊来说有利害关系。因此,戊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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