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
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
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
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
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
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
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
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
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
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