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县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某县人民政府

考试题库2022-08-02  63

问题 <P>苏某诉县政府侵犯财产权案</P><P>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乳山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为了优化教育园区的教育环境,将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域范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娱乐场所,在《通告》发布之前划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各类娱乐场所,须于2014年7月30日前自行搬迁,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苏某开设的乐迪KTV(个体工商户)在划定区域内,其认为其开设经营的乐迪KTV是经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在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通告》。</P><P>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通告》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因此苏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苏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通告》针对的对象是该《通告》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包括苏某合法开设经营的乐迪KTV,原审法院以该《通告》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为由而认为该《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P><P>【问题】</P><P>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否合法?</P><P>2.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起诉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起诉?</P><P>3.如果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P><P>4.如果县政府是依据规范性文件《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娱乐场所区建设的决议》作出的《通告》,后县政府又根据该决议对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苏某不服,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并对《决议》进行审查。法院能否对《决议》一并进行审查?</P><P>5.对于上一题中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P>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合法。该县人民政府作出《通告》适用的对象是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而在该区范围内的从事娱乐业的商家的数量及具体的经营户是确定的。


2.苏某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即苏某本人。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否则驳回申请。


4.法院能够对《决议》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5.可以。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且不属于重审、再审的案件,因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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