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县环保局有两个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征收,二是行政许可不作为,甲厂可以就这两个行为或其中之一,向县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应为A县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应于30日内依法处理。
4.本案应以县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的被告应是委托派出所的县政府。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法院可以不适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法院可以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必须是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
6.不合法。查封甲厂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行为不得委托。
7.甲厂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甲厂未履行法定手续,一直在违法经营,其违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无法取得国家赔偿。
本题涉及《行政强制法》,该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对之前散见于各单行法中或是在单行法中没有规定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统一规定,考生应当高度重视。四、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