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范文】
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一般来说,正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
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闯红灯应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如果说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实质性价值目标的话,法律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秩序。那么秩序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并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平等的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应是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当秩序同人类道德以及公平正义准则相冲突时,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唯一性,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到这个案例,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应灵活处理,对出租车司机不但不应处罚,还应表扬,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