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庭可以准许严某拒绝赵某为其辩护,但严某不能再另行委托辩护人。
4.这样做不合法。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
(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其正确做法是,应当对该要求进行审查后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而应当用裁定。
6.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能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