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

练习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9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开标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 、指出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2> 、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3> 、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4> 、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5> 、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召开。
4)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做如下工作。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
(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3)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3.(1)质量事故调查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理由:此事故属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万元)。
(2)监理单位可以参加调查组。
理由:事故的发生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的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本案例中的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监理方无责任。
4.(1)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如下工作:
1)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审核签认;
2)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对技术处理结果组织检查、验收、签认;
4)要求事故单位编写事故处理报告;
5)签发工程复工令。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1)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予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
理由:仲裁与诉讼均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同时,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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