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最新修改,法律对货币出资的比例再无强制性要求,故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有25%,符合法律要求。但是,甲的股权出资有权利负担,属于瑕疵出资,应补正。
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3.丙应当承担资本不足的责任,甲乙是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戊是新加入股东且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
4.不违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没有包括监事,因此监事不在竞业禁止的范围。
5.不符合。戊只占5%的股权,而公司僵局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必须是10%的股东。
6.不可以,若符合法律规定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当以戊的名义起诉。除非紧急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否则股东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7.不支持。丙妻子要分割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必须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的同意,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本题考查股东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当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僵局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适用条件。另外,2010年试卷四考了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但是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离婚时能否直接取得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法理上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