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
2.不可以。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
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不构成。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
5.不承担。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没有继续造成损害。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应注意:(1)《侵权责任法》属新出台的法律,对一些现实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熟悉法条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规定。(2)《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2条的适用范围呈现互补关系。前者是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 1条和第12条关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