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
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