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妇女的同意被拐卖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卢某构成拐卖妇女罪。
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
5.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6.张甲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张乙、张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应当注意总结以下几点:(1)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3)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