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

题库2022-08-02  66

问题 (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 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 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 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 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 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 镯是祖传,丟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 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 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 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重 大过失)为要件。此题乙拾得甲的遗失物,且基于手袋里的信息知道了失主,在此期间对于 遗失物的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不慎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本题考核悬赏广告。甲在张贴悬赏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对外作出承诺,一旦有人履约, 即要兑现承诺。乙拾得遗失物并交还于甲,正是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甲无法证明自己 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其不能拒绝兑现承诺。
3.本题考核无因管理。如上所述,乙对甲的遗失物保管的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无 因管理。在保管期间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在找到遗失人即 甲时一并主张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 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 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
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谓善意,是 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 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 有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善意取得的客 体不包含遗失物、盗赃物。本题玉镯属于遗失物,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依据《物权法》 的规定,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的话,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 失物的情况的,2年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其必须为第三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进行补偿,然 后再基于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如果超过了2年,就不能向第三人进行主张返 还原物了,其损失也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
5.本题考核动产质押。我国民间的当铺,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即营业质,具 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 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 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6.本题考核离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 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 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 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 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 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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