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真题)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重整,法院指定A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了

资格题库2022-08-02  57

问题 (2019年真题)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重整,法院指定A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了维持公司运营,A律所代表甲公司向股东张三借款50万。债权人会议推选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且经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甲公司向股东李四借款100万,并用甲公司的楼房设定抵押,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会议有权选择公司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B.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C.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李四的债权受偿D.李四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选项 A.债权人会议有权选择公司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
B.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C.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李四的债权受偿
D.李四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答案 BD

解析 本案的关键是甲公司对张三和李四的两笔借款,都是破产受理后的新借款,可定性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是李四的借款是有抵押权的保障,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受理破产同时指定,并非债权人会议选择或聘任,A项错误;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对张三和李四的借款均发生于重整受理之后,定性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B、D项正确;
李四的借款设定了有效的房产抵押,就抵押房产,李四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如果甲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张三、李四的借款均会被全额清偿。如果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李四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也可以就抵押房产变现财产优先获得清偿,所以张三的债权不能因为发生在前而优先于李四的抵押债权,C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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