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怀孕(双胞胎,分别为小A与小B)后,向闺蜜乙借钱,乙不同意借给甲,但同意借给胎

admin2022-08-02  55

问题 甲怀孕(双胞胎,分别为小A与小B)后,向闺蜜乙借钱,乙不同意借给甲,但同意借给胎儿小A。甲于是以小A的名义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向小A提供借款20万元,借期5年,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后甲在丙医院诊疗时,因丙医院的过失,甲、小A和小B因此感染"艾滋"病毒,并于2018年3月1日确诊。2018年4月1日,甲以自己的名义并同时代理小A与小B向丙医院索赔,丙医院当日向甲、小A与小B各赔付50万元。2018年9月1日,小A活着出生,小B娩出时为死体。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2018年4月1日,甲有权代理小B向丙医院索赔B.2018年9月1日后,丙医院有权请求甲返还赔付给小B的50万元C.2018年9月1日后,丙医院赔付给小B的50万元应当作为小B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D.五年借期届满时,乙有权请求小A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

选项 A.2018年4月1日,甲有权代理小B向丙医院索赔
B.2018年9月1日后,丙医院有权请求甲返还赔付给小B的50万元
C.2018年9月1日后,丙医院赔付给小B的50万元应当作为小B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D.五年借期届满时,乙有权请求小A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

答案 AB

解析 ①《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胎儿自受胎之日起,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若胎儿娩出为死体,溯及自受胎之日起,胎儿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因此,在小B娩出前,所附"法定解除条件"尚未成就,作为胎儿的小B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小B有权就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向丙医院索赔。故A选项正确。
②小B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小B溯及自受胎之日起自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丙医院赔付给小B的5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丙医院有权请求甲返还。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度的,仅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而不包括"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小A不享有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该借款合同无效。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580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