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与小优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小甲胜诉,小优须向小甲返还借款本金及利

资格题库2022-08-02  21

问题 小甲与小优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小甲胜诉,小优须向小甲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万元。后因小优未履行判决,小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小优家中的一套瓷器,案外人小仔提出异议,称该套瓷器是小优从自己这儿借去观赏的,瓷器归小仔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小仔的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瓷器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若小甲不服该裁定,可以小优和小仔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若小优不服该裁定,可以小仔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C.除了提出执行异议,小仔还可以小甲和小优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撤销之诉D.如小甲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小甲证明小仔对该套瓷器不享有所有权

选项 A.若小甲不服该裁定,可以小优和小仔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若小优不服该裁定,可以小仔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C.除了提出执行异议,小仔还可以小甲和小优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撤销之诉
D.如小甲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小甲证明小仔对该套瓷器不享有所有权

答案 ABCD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故小甲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的,只有在被执行人小优也反对申请执行人小甲的主张时,才可以将小优和小仔作为共同被告。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小优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其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为案件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为小甲与小优的借款合同纠纷,小仔并非合同的一方签订主体,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法成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民诉法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应当由案外人小仔证明其对该套其瓷器享有所有权。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376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