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两笔债务:A债务30万,双方约定年利率20%,2018年4月1日到期,应乙

admin2022-08-02  20

问题 甲欠乙两笔债务:A债务30万,双方约定年利率20%,2018年4月1日到期,应乙之要求,甲其汽车为该债务设定了抵押。B债务30万,双方约定年利率6%,2018年5月1日到期,无任何担保。5月26日,甲让丙帮助其偿还A债务,随即丙向乙转账30万元,备注写“还清A债务”。乙收到该款后,表示应该归还的是B债务。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A.归还了A债务B.归还了B债务C.丙可请求乙返还30万元D.甲让丙还债应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 A.归还了A债务
B.归还了B债务
C.丙可请求乙返还30万元
D.甲让丙还债应经过乙的同意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清偿抵充和代为清偿。
根据《民法典》560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甲乙之间的两笔债务在清偿冲抵时候的规则为:如果甲乙之间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债务的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是否有债务人的指示,依据债务人指示冲抵。如果没有债务人的指示,则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本题中,在甲乙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甲的指示确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因此第三人丙代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所清偿的应当是甲对乙的A笔债务,因此A选项正确。本案中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并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清偿,系以其债权为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第三人不能主张返还,因此,C和D选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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