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

admin2022-08-02  47

问题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选项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的效力、监护。《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也就是说高甲与陈小美之间尚未登记结婚,那就无所谓无效婚姻,故A项错误。《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没有胁迫情形,不是可撤销婚姻,故B项错误。《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陈小美是高小甲的监护人,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并未侵害高小甲的利益,故C项错误。陈小美是高小甲的监护人,高甲是精神病人,不能作为高小甲的监护人,所以陈小美有为高小甲改名的权利,并未侵犯高甲的合法权益,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346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