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方某共同出资9-12,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13,甲公司

免费题库2022-08-02  23

问题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9-12,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14年卷~89题)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一》是甲乙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仅对甲乙公司有约束力,张某、方某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对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张某、方某与丙公司及国土部门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故ABC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342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