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

资格题库2022-08-02  21

问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选项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抵押权的实现。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抵押权人戊对丙和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和丁的房屋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所以抵押权人戊可以就其中任一房屋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对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金额由戊在其债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故A、B、C、D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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