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

最全题库2022-08-02  12

问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对于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法院应当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B.法院应当先审理,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C.法院应征求王小菜的意见,再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D.法院不应追加王小菜参加诉讼,王小菜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选项 A.法院应当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先审理,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C.法院应征求王小菜的意见,再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D.法院不应追加王小菜参加诉讼,王小菜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对无独三的规定。但在本案中,王小菜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可见,D正确,ABC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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