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某餐馆就餐时,往菜里放了一只小强,要求餐馆免除餐费,并声称要是不免除餐费就

admin2022-08-02  59

问题 许某在某餐馆就餐时,往菜里放了一只小强,要求餐馆免除餐费,并声称要是不免除餐费就将此事大大势宣扬,餐馆不从。许某向区法院起诉餐馆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餐馆调出监控视频显示,是许某自己将小强放入菜中,于是反诉许某要求承担损害商誉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餐馆的请求与许某的请求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不能构成反诉B.如餐馆要提起反诉,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C.餐馆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则只能另行起诉许某D.如果区法院受理餐馆的反诉,则构成诉的客体的合并

选项 A.餐馆的请求与许某的请求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不能构成反诉
B.如餐馆要提起反诉,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C.餐馆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则只能另行起诉许某
D.如果区法院受理餐馆的反诉,则构成诉的客体的合并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诉的合并。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许某的诉讼请求是因,餐馆的诉讼请求是果,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反诉。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B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亦可提出反诉。因此,C选项错误。 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主体合并主要发生在共同诉讼的场合。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数个请求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程序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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