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

练习题库2022-08-02  89

问题 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本案中,应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上诉期间为2014年8月16日到30日,履行期1个月应该从9月1日到30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年就是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6年9月30日。(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本题中,法院应该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轿车的执行。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的和解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有效。
(4)接受甲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但执行中应扣除乙已经履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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