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报案,称该县工商局局副局长张某收受贿赂15万元,要求检察院追究

admin2022-08-02  54

问题 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报案,称该县工商局局副局长张某收受贿赂15万元,要求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侦查部门立即作了初步调査,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由于张某听到风声后外逃邻县亲戚家,检察院决定立即将张某拘留,并派出本院干警王某、李某前往邻县捉拿 张某。在未通知该县公安局的情况下,将张某捉拿归案。张某被拘留约40多个小时后,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讯问。由于张某否认自己的罪行,经过了 18天的讯问,才交代了受贿事实,于是检察院作出逮捕张某的决定,将张某由拘留所移交看守所,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写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査起诉部门后,报检察长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5万多元,而非一审认定的23万元,因此,原 判决实际少认定了2万多元。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原则上尚未影响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张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张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请冋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检察机关哪些做法不合法?2.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但仍裁定驳冋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3.假如第-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4.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除了受贿罪外还犯有诈骗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不上诉。此案经复核后交付执行时,发现张某已怀孕,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检察院的下列做法是不合法的:
第一,检察院派本院人员执行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外逃,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故应由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决定。
第二,在某县执行拘留时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不妥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约40小时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 第1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四,检察院在拘留张某后18天才决定逮捕是不对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曰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受贿数额有误时,系认定事实有误,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因检察机关的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这不违反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规定。
4.在死刑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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