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

考试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人民法院审理企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选项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处“应当”即为“必须”,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企业法人还债程序。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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