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 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

免费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 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 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 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 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 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 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 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 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 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 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 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 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 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 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 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 。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 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 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 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 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 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 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 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本票的伪造人陈某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 确的是:( )A.陈某不承担法律责任B.陈某不负票据责任C.陈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D.陈某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 BCD

解析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4、103、10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亊、行政责 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文义性,陈 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故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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